淮南壽縣檢察重拳打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壽縣檢察重拳打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共創食安新發展,共享美好新生活。為切實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壽縣檢察積極履職盡責,嚴厲打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
案件回顧
壽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江某某駕駛摩托車到壽縣多個鄉鎮,使用改裝的魚竿和毒針等工具,毒殺并盜走多條家犬,并從中獲利,后被壽縣公安局民警抓獲。
經審查 ,壽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江某某使用含有劇毒成分琥珀膽堿的針劑毒殺家犬后并盜走,構成盜竊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壽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在依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過程中,該院認為江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狗肉和死因不明且未經檢驗的狗肉,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為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該院同時向法院提起要求江某某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該案經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依法判處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賠償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狗肉造成的損失28470元,并在淮南市公開發行的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檢察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付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