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臺縣公安局關于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維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規定,對違反以下規定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一、嚴禁在公共場所不按規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核酸檢測、體溫檢測、掃碼查驗、人員登記、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嚴禁拒不執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門發布的疫情防控決定、命令、通告,擅自出入、沖闖封控區、管控區、防疫卡點或者在封控區、管控區、防疫卡點起哄鬧事。
三、嚴禁故意隱瞞出行軌跡、密切接觸史等相關信息,不主動向所在社區(村)、單位報告,或者拒不配合流調工作人員調查。
四、嚴禁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無癥狀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點人員等拒絕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拒不配合所在單位或社區管理防控措施。
五、嚴禁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者非法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或者假冒偽劣防治、防護產品。
六、嚴禁擾亂醫療、防疫工作秩序,侵犯醫務人員、防疫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故意損毀醫療、防疫財產及設施。
七、嚴禁編造或者故意散布、傳播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
八、嚴禁偽造、變造、出售核酸檢測報告、健康碼、行程碼等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報告、健康碼、行程碼等證明文件。
九、嚴禁政府要求暫停營業的各類經營場所未經批準擅自營業,或者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舉辦各類聚集性活動。
十、嚴禁其他拒不執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門發布的疫情防控決定、命令、通告的行為。
違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和有關單位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政府的相關決定、命令和通告,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告。
鳳臺縣公安局
2022年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