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壽縣一人因路面破損摔傷,起訴建筑公司,法院這樣判……
近日,壽縣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案件。2020年12月6日,楊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至壽縣三覺鎮某路段時,因路面破損,致使電動車發生側翻,楊某某受傷,花去醫療費5萬余元。經交警部門調查,該破損路面是由安徽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進行供水施工后形成。受傷后楊某某找到該公司要求賠償相關損失,公司認為楊某某摔傷位置不是其公司施工地點,且楊某某的摔傷是其操作不當導致,與公司無關。雙方協商
近日,壽縣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2020年12月6日,楊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至壽縣三覺鎮某路段時,因路面破損,致使電動車發生側翻,楊某某受傷,花去醫療費5萬余元。經交警部門調查,該破損路面是由安徽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進行供水施工后形成。受傷后楊某某找到該公司要求賠償相關損失,公司認為楊某某摔傷位置不是其公司施工地點,且楊某某的摔傷是其操作不當導致,與公司無關。雙方協商未果,2021年7月,楊某某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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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記載:“楊某某受傷系因路面破損,駕駛車輛操作不當,致使電動三輪車側翻,該路面是由安徽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進行區域供水施工后形成。”法庭認為,該工程公司在涉案路面橫挖水管后,未及時處理遺留在路面的破損,也未按照規定在涉案路段設立警示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故其路面施工行為與楊某某摔倒受傷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該工程公司應對本案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楊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至事發路段時,疏于觀察且操作不當,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其自身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過錯,應當自行承擔部分責任。結合本案中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及雙方過錯程度,判決安徽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對楊某某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楊某某自行承擔60%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日常生活中,在公共場所從事施工作業的單位應認真做好施工后的收尾工作,避免對群眾造成傷害;同時,廣大民眾要提高防護意識,遵守出行交通規則,保護好自身的安全。
